尊敬的合作伙伴,
您好!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》,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,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填写购货方的税号,因此需要在公司网站、APP等发票展示页面,将增值税普通发票、电子发票页面上,增加税号填写栏,以便客人需要发票时填写。这是税务总局的明确要求,还请帮忙尽快排期修改,务必在7月1日之前上线。如有任何问题,可随时联系,谢谢!
http://www.chinatax.gov.cn/n810341/n810755/c2644618/content.html
国家税务总局
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
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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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,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,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,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,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本公告所称企业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。
二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,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,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,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,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17年5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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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6-01